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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立案申請書

要求立案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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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立案申請書

要求立案申請書

XX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XX塑料廠因《XXXX船刑初字第XX號判決書》侵害其合法權益,已於XXXX年5月22日以案外人身份,向貴院提出申訴,並提交了刑事申訴狀及相關材料。貴院收案後,申請人多次到貴院瞭解立案情況,要求依法立案,可是沒有答覆。貴院收案至今已經有一個月了,貴院不予立案又不給答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現申請人再次依法向貴院提出申請,要求貴院在收到此申請後,當日給予申請人答覆並馬上立案,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向上級法院反映,要求及時立案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申請人:XX市XX塑料廠

  XXXX年5月21日

要求立案申請書

申請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漢族,XXXX年11月出生,住XXXX市XXXX鎮城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7xxxx14。

被舉報人(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女,漢族,XXXX年3月出生,原住XXXX市XXXX鎮城XXXX,身份證號: XXXXXXXXXXXXXXXXX ,現住精通XXXX 304號,電話:XXXXXXXXXXXXXXX。

請 求 事 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XXXX涉嫌詐騙受害人50萬元財產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返還其侵佔的受害人財產。

事 實 與 理 由

一、XXXX非法收取曹某某5萬元拒不退還的事實

受害人曹某某與犯罪嫌疑人XXXX為鄰居關係, 2006年前曹某某為XXXX市工商局市場服務部臨時工,XXXX以自己與XXXX“第一把手”關係好、只要曹某某願交5萬元,就可幫助曹某某轉為正式公務員為名,在騙取曹信任後,於2001年底和2002年初,讓受害人先後兩次交給其人民幣20000元,後又以請客吃飯為由收取10000餘元(XXXX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XXXX收取45000元的事實),後來“轉公”問題沒有辦成,雖經受害人和其兒子徐某多次追討,但這50000元錢,犯罪嫌疑人XXXX至今拒不願退還。

二、XXXX為曹某某“保管”10萬元現金拒不退還的事實

XXX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XXXX)玉中民終字第161號判決,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於XXXX年 6月11日交給受害人87913元現金,犯罪嫌疑人XXXX欺騙受害人:虛構此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將“要被沒收”的事實,要受害人交出讓其代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沒收”,便把所有錢款交給犯罪嫌疑人XXXX“保管”,並一起到建設銀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XXXX的帳户,後受害人又於XXX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來的3000元交給了犯罪嫌疑人XXXX“保管”,樑承諾等“事件平息”後,才給回受害人,但後經曹某某多次追討,犯罪嫌疑人XXXX卻以此款已經在打官司時用完了,在民事審判時,更是矢口否認,説根本就沒有收到過受害人的一分錢,這80300多元錢(XXXX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8萬幾文紙”,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XXXX收取這80300元的事實)XXXX除了全部佔有判決徐某某交給曹的財產外,還另外曹交給其 “代管”一次2500、兩次3000的現金,合計101693.11元。XXXX也至今拒不退還。

三、XXXX非法侵佔曹某某的房屋(35萬左右)拒不退還的事實

XXXX年8月,犯罪嫌疑人XXXX欺騙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調查經濟問題,要沒收“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欺騙受害人在《加名申請書》等文件上捺手印、簽字,犯罪嫌疑人XXXX靠提供虛假的申請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XXXX房屋轉户登記為“曹某某,XXXX(房權證號:XXXX鎮字12938號)”,佔有了受害人的一半產權35萬元(該房屋目前市場總價約70萬元),犯罪嫌疑人XXXX在轉户前承諾“等事件平息後”即返還給受害人,恢復《房產證》真正的產權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現今又以該房屋是其XXXX出資購買的為由,明顯有侵佔的故意,因此,至今沒有把此房屋和《房產證》歸還受害人,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受害人知道上當受騙後,多次登門討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種種藉口,拒不返還。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XXXX)北民初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書》

2、(XXXX)玉終民一終字第46號《民事裁定書》

3、XXXX市XXXX鎮字第12938號《房產證》

4、受害人兒子徐某為了追討回房屋和被XXXX非法侵吞的十餘萬元現金,與XXXX進行了多次交涉的錄音資料等。

以上證據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訴訟已經經庭審質證、查證屬實,原一審法院已經確認XXXX“沒有合法的根據佔有原告112631元財產,屬於不當得利……”(見1397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也認為“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見46號《民事裁定書》),但認為是“委託合同”或“保管合同”關係發回重審,XXXX法院重審後認為:XXXX的行為均不構成“委託合同或保管合同關係”,駁回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建議受害人另行尋找法律途徑解決。

受害人認為,在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追索XXXX非法佔有財產案起訴後,XXXX又編造説房屋是其出錢購買和根本沒有收過受害人現金為由進行否認,再次證明了其非法佔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特向公安機關舉報。

受害人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犯罪嫌疑人XXXX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多次騙取受害人財物共計50多萬元拒不返還,且數額特別巨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已構成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特請求貴局對XXXX的詐騙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XXXX市公安局

  申請人:

  XXXX-2-16

標籤: 立案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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