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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外商投資企業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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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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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投資者名稱:XXX,國籍:X國,護照號碼:XXXXXX

住址:英文(中文)

第三條 外資企業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中國xx市xx區XX路XX號XXXX

第四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XXX投資經營的企業,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責任。

第五條 公司經xx市人民政府審批機構批准成立,並在xx市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宗旨:利用公司對國際國內資本市場的豐富的知識和經驗、優良的客户關係、良好的團隊,為國內外的投資者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購併、管理諮詢,企業重組、債務重組、資產處置、資

產管理、公司上市提供顧問諮詢服務;為國營大型企業和民營企業提供公司運營、重組、上市的顧問服務;為國內企業高新及專利技術的轉讓、國際進出口貿易提供技術轉讓和進出口貿易諮詢服務。(根據自己公司實際情況寫)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XXXXXXXXXXXXXXXXXXXX(根據實際情況寫)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投資總額:XX萬X幣

公司註冊資本:XX萬X幣

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方式: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以港幣一次繳清。(可自選,僅供參考)

第九條 公司繳付出資額後三十天內,應委託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應當報原審批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一條 公司轉產、擴大經營範圍、分立、合併、註冊資本增加、轉讓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須經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務、海關等有

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並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由投資者委派及撤換,其中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四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

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十五條 董事會的責任是對公司業務進行決策和監督。董事會尤其應決定下列所有有關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組織機構和人事計劃;

(二)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他們的權利、義務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總方針、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案和籌建(基建)實施計劃,審批總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四)修訂公司章程;

(五)審查經營狀況,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等);

(六)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七)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辦法;

(八)通過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九)決定公司資本增加、轉讓、分立、合併、延期、停業、中止和解散;

(十)負責公司中止或期滿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四)公司的合併、分立。

第十七條 除第十八條以外的其他事項,須經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可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

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15天送達開會通知,並説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或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後,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並連同委託書一併存

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塗改或銷燬。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並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總經理1人。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組織和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建設和經營管理;

(三)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公司處理公司日常業務,對內任免下屬管理人員;

(四)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准,方可離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必須在企業所在地設置會計帳冊和進出口貨物帳冊,實行獨立核算,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xx市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因特殊情況需改變會計年度起止日期的,須經税務機關批准。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應當用中文書寫,用外文書寫的,應當加註中文。

第三十三條 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三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內,編制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計後,公司批准,並報原審批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對於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進行登記。其他貨幣折算為人民幣時,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實際發生日的基準匯率折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户。

第三十七條 公司財務會計帳應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有資金的收入、支出情況;

(二)公司所有物資的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公司的註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公司的註冊資本繳付時間、數額、變動、轉讓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和出具審計報告。報送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時,必須附上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公司按照税法規定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應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税後利潤的 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第四十條 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税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每年分配一次。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上一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併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依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自由匯出。

第四十三條 公司外籍職工及台、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合法外匯收益,依法納税後,可依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自由匯出。

第七章 税務、外匯管理及保險

第四十四條 公司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種税款,並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減、免税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章 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九條 公司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由投資者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延長,並應向工商、税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四)破產;

(五)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五十一條 公司提前終止營業,需報原審批機構核准。

第五十二條 公司終止經營,應及時公告,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清算委員會,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公司的資金匯出或攜帶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公司的財產。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結束後,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交董事會確認後,報原審批機構備案。並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九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四條 公司制訂的規章制度有:

(一)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規程;

(二)職工守則;

(三)勞動工資制度;

(四)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五)職工福利、保險制度;

(六)財務管理制度;

(七)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八)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公司接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依法查核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有牴觸,以國家法律和法規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有權機構批准後生效。

第六十條 本章程於xxxx年xx月xx日由股東(投資者)在中國xx市簽署。

  股東(投資者):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於中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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