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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平行志願錄取規則

陝西平行志願錄取規則

平行志願按照“考生分數優先、遵循志願順序”的原則進行投檔和錄取,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陝西平行志願錄取規則,供大家閲讀參考。

【投檔錄取規則】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類錄取執行招生院校正常錄取所在批次分數線。國防生錄取執行院校普通本科所在批次的分數線,普通本科在陝無招生計劃的,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文件規定執行。軍隊、公安院校本科錄取分數線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和公安部文件規定執行。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類專科專業錄取,執行高職(專科)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錄取時,按考生志願由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錄取。根據教育部和總政治部政幹發〔2008〕19號文件規定,向軍隊院校投檔時“應當區分男、女生和指揮類、非指揮類”。

免費醫學定向生執行本科二批分數線,安排在提前批次B段投檔錄取,有關招生要求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類投檔比例,不得超過院校在陝招生計劃的120%。具體比例由招生院校在投檔前向省招辦書面申請。院校不提交申請的,即按120%投檔。軍隊院校和國防生按照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10%投檔(投檔數量按四捨五入取整,末位出現並列分數時按有關文件規定處理)。

單設本科批次的錄取,在提前批本科結束後、本科一批開始前分A、B兩段進行投檔錄取,錄取辦法按相關文件要求執行。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招生學校在陝錄取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數線;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時,採取徵集志願方式補充錄取;經徵集志願仍然未完成的計劃適當降分徵集志願錄取。

單設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職(專科)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辦法。

1.投檔原則

(1)分數優先、遵循志願。分科類將所有考生按照投檔分數(文化課分數加政策照顧分數)從高到低排列,投檔分數相同時比較位次。按照從高到低的次序和每個考生志願的先後順序,依次進行檢索,檢索到的院校投檔尚未滿額,則檔案投向該院校。如果考生所填志願均無法投出,則該生只能參加徵集志願或下一批次錄取。院校投檔比例內末位並列位次考生全部投檔。

(2)一次投檔。平行志願實行一次投檔。已投檔考生因身體條件、所報專業錄取滿額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等原因,被院校退檔後,只能參加本批次的徵集志願錄取或後續批次的錄取。報考人數不足或報考滿額但因院校退檔而造成的計劃缺額,採取徵集志願辦法進行補充。

2.投檔程序

(1)模擬投檔。

①單設本科批次投檔時不模擬,直接按院校招生計劃1∶1進行投檔。

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正式投檔前進行三次模擬投檔。

第一次模擬投檔:院校招生計劃與投檔數量的比例原則上設置為: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院校均按執行計劃1∶1進行模擬。

第二次模擬投檔:院校根據第一次模擬投檔生源情況,確定是否調整投檔比例和增加計劃,省招辦同意後進行第二次模擬投檔,並將投檔後形成的投檔信息反饋各院校。

第三次模擬投檔:院校對省招辦第二次模擬投檔比例進行確認或提出調整意見,省招辦同意後進行第三次模擬投檔,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確定後不再調整。

③本科三批、高職(專科)正式投檔前進行兩次模擬投檔。

第一次模擬投檔:院校招生計劃與投檔數量的比例設置為1∶1。

第二次模擬投檔:院校根據第一次模擬投檔生源情況,對投檔比例進行確認或提出調整意見,省招辦進行第二次模擬投檔,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

模擬投檔過程中,給院校提供投檔比例、投檔人數、最高分數、最低分數、考生所報專業和願否服從專業調劑等信息。

投檔比例按照四捨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投檔人數按照進一法取整計算。

(2)計劃調整。第一次模擬投檔之後到正式投檔前,院校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管理系統”完成計劃調整工作。正式投檔後,如合格考生數量達不到院校原計劃與新增計劃之和,因新增計劃產生的缺額,院校可以申請調回,但原公佈計劃的缺額,必須參加徵集志願。

院校如增加計劃順延錄取,必須於正式投檔前將所增加計劃調整到位。正式投檔之後院校如提出增加計劃的要求,則所增加計劃只能參加徵集志願錄取。

(3)正式投檔。省招辦根據最後一次模擬投檔確定的各院校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進行正式投檔。

省招辦在“陝西招生考試信息網”公佈相應批次各招生院校模擬投檔信息、投檔人數、最低分數及其位次、考生檔案最終投放情況以及錄取結果。考生可通過“陝西招生考試信息網”查詢有關信息。

(4)徵集志願。在正式投檔錄取結束後,省招辦公佈徵集志願信息,包括:院校名稱、專業名稱和計劃缺額數,院校徵集志願投檔最低分數、位次。

徵集志願不再向院校提供模擬投檔信息,按照院校計劃缺額數1∶1投檔。

已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徵集志願錄取。

3.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

(1)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的錄取:省招辦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和已公示的考生照顧分數標準向招生院校投檔。院校必須在投檔後6個小時的工作時間內使用預留計劃錄取結束。自主招生設置1個院校志願。

(2)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部隊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錄取:省招辦根據院校所在批次及正式投檔分數線,按照照顧政策分別投檔。投檔順序為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部隊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的第1志願,投檔比例為招生計劃數的1∶1。第一志願照顧分數範圍內投檔未滿額的,再投第2志願。已填報定向就業、民族班、預科志願的考生可以填報該批次的徵集志願,但被上述院校錄取後不再參加徵集志願錄取。

普通高校應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佈的錄取規則錄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錄取規則與教育部或我省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規定為準。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省招辦規定程序,按時完成電子檔案下載、閲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省招辦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超過規定時間未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招辦將根據學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將考生電子檔案設置為預錄取狀態,並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按照教育部規定,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普通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投檔。

1.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2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1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10分投檔。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項照顧規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項。符合上述照顧、獎勵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記入投檔成績並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其獲獎項目記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蹟者。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所有照顧政策只適用於本科第二批及其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類考生。照顧政策中的“同等條件”涉及高考成績的,在梯度志願模式下,考生總分相同即為同等條件;在平行志願模式下,考生位次相同方為同等條件。

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普通高校應加強宣傳工作,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置、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等要求,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佈。

定向就業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報定向西藏就業志願的考生,應填寫《2017年陝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業考生申請書》,並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學校錄取定向西藏就業考生時,僅依據考生志願、還是依據志願並參考上述申請表,由招生院校決定。定向就業分數線、定向計劃管理等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被錄取為定向就業生的考生,必須在入學註冊前與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學校對無故拒籤協議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學資格。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得參與普通高校定向就業生錄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考生收取國家政策規定範圍以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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