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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問答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問答

為什麼要制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有哪些內容?想要了解更多,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問答,供大家閲讀參考。

問:請簡單介紹一下《條例》出台的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我國現有殘疾人總數約為8500萬。殘疾人羣體的生存、發展狀況影響到全國近五分之一家庭的生活狀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殘疾人的小康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黨和政府一貫高度重視殘疾人事業,大力推動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在開展殘疾預防工作,避免和減少殘疾的發生,促進康復事業發展,切實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權利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相對於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而言,我國的殘疾預防與殘疾人康復工作總體滯後,還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對殘疾預防重視不夠。預防意識淡薄、預防知識欠缺,兒童、孕婦等重點人羣的殘疾預防工作亟待加強。二是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不完善。康復機構不健全,專業人才培養薄弱,服務不夠規範。三是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協作配合有待加強。有關部門各負責一攤或一段,相互之間缺乏有機聯繫。四是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支持、扶持與宣傳力度。全國範圍內,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保障水平整體偏低,且缺少廣泛、有效的宣傳,相關政策的社會知曉率不高。因此,有必要制定《條例》,從制度層面推動上述問題的解決。

中國殘聯、原衞生部於2012年8月向國務院報送了《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送審稿)》。收到此件後,法制辦先後2次書面徵求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以及部分醫療機構和專家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會同中國殘聯、衞生計生委赴北京、天津、甘肅、江蘇等地開展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並就保障措施等重點問題召開專題研究會。在此基礎上,法制辦會同中國殘聯、衞生計生委對送審稿進行反覆修改,形成了《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草案)》。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草案)》,2017年2月7日,國務院正式公佈《條例》。

問:起草《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起草過程中,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強化全社會的殘疾預防意識,充分發揮相關部門作用。殘疾預防涉及醫療、教育、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多個領域,《條例》重申了這些領域的殘疾預防工作。在強調相關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要考慮致殘因素、減少殘疾發生的同時,對醫療機構、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單位、公民個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等提出了要求。二是從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出發,重點保障殘疾人的基本康復需求,提高康復服務能力,落實政府保障責任。三是處理好《條例》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關係,理清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對已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項,《條例》只作銜接性規定,不改變部門原有職責,避免交叉、衝突。

問:《條例》在明確各級政府職責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從以下方面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一是加強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領導。《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服務和保障體系,明確工作機制,加強考核和監督。二是組織做好殘疾預防重點工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殘聯等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和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羣、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加強宣傳教育、普及殘疾預防知識。三是合理配置殘疾人康復資源,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整合資源、合理佈局,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的康復服務,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

問:《條例》在殘疾預防方面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條例》在總則部分規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應當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強調了預防的重要性。同時,《條例》第二章專章規定了殘疾預防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殘疾預防工作的基本原則。《條例》規定,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羣和全生命週期,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二是建立殘疾人信息收集、共享制度。針對目前殘疾人信息由相關部門分別掌握,信息不全、底數不清的問題,《條例》規定,國務院衞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門和中國殘聯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收集、彙總殘疾人信息,並實現信息共享。三是將殘疾預防融入相關行業管理服務之中。《條例》規定,衞生和計劃生育、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疾病防控、母嬰保健、交通安全、生產安全等工作中,應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等致殘因素,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殘疾的發生。此外,《條例》第二章還規定了針對新生兒和未成年人的殘疾信息報告制度以及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用人單位的預防殘疾義務、鼓勵公民學習殘疾預防知識和技能等內容。

問:關於殘疾人康復服務,《條例》規定了哪些制度?

答:切實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需要大力發展殘疾人康復事業,規範康復服務行為,提高康復服務質量。為此,《條例》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殘疾人康復服務的基本要求。《條例》規定,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應當針對康復需求進行評估、制定方案並根據實施情況對方案進行調整優化;要充分聽取、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意見,履行告知及隱私保護等義務。二是明確康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定條件及要求,保障康復服務質量。《條例》規定,康復機構應當具有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的服務場所、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及康復服務管理制度;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學習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能夠熟練運用;專業性強的康復崗位從業人員,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資格。

問:政府的保障措施對促進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至關重要,《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在保障措施方面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加強醫療保障。《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並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蔘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補貼,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的給予醫療救助。二是強化對特殊殘疾羣體的保障力度。《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逐步實現0-6歲殘疾兒童免費得到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完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通過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城鄉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本型輔助器具配置給予補貼。三是明確資金保障和物資支持。《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殘疾人康復;有關部門對相關機構給予資金、設施設備、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四是加強人才保障。《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專業技術人員;衞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有關部門要把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能力水平評價體系。

此外,《條例》還允許有條件的地區制定並實施高於國家規定水平的殘疾人康復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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