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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採油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依據相關規定,特制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進行的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採油廠各單位的高處作業活動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生產單位職責

1、負責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和環境;

2、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和告知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源點,界定施工作業區域;

3、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現場核查、書面審查和批准、延期、取消和關閉;

4、負責高處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施工單位職責

1、負責識別作業風險,根據作業內容制定安全防範措施,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2、負責配備符合作業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器材;

3、負責組織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教育,使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相關規定、要求;

4、根據風險識別,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演練,預防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相關人員安全職責

一、作業申請人

1、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2、辦理作業許可證;

3、識別作業風險,熟悉作業內容;

4、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5、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6、組織實施作業;

7、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二、作業批准人

1、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批准和取消作業。

三、作業人員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瞭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並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3、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4、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並迅速撤離現場。

四、作業監護人

1、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處理異常情況;

2、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暫停作業;

3、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章 高處作業分級

第七條 採油廠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一般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1、作業高度在2~5m(含2m、5m),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15m(含15m),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30m(含30m),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為四級高處作業。

二、具有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1、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2、在GB/T4200-2008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温條件下的高處作業;

3、平均氣温等於或低於5℃的作業環境;

4、接觸冷水温度等於或低於12℃的作業;

5、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業場所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7、作業活動範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小於下表的`規定: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距離/m



≤10



1.7



35



2.0



63—110



2.5



220



4.0



330



5.0



500



6.0



作業活動範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8、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於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於500mm的圓形平面或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9、GB3869-1997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

10、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於19.5%的作業環境;

11、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存在以上任何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分為三級:

1、作業高度在2~5m(含2m、5m),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15m(含15m),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 m以上,為三級高處作業。

第四章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及管理

第八條 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同時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件24)。

第九條 本單位內部頻繁進行的高處作業(生產場所更換照明設施、大罐量油、緩衝罐頂、高架罐頂、鍋爐、加熱爐頂、抽油機、裝油棧橋、槽車頂、修井架頂、塔器等日常檢查、保養),如安全防護設施及附件完整,並有相應的操作規程,對存在的風險進行了識別和控制,可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應準備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説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墜落保護計劃、相關安全培訓證明和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提出高處作業許可申請,生產單位負責人進行批准。

第十二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施工單位、生產單位等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第十三條 如果在有效期內沒有完成工作,申請人可申請延期。申請人、批准人及相關方應重新核查工作區域,確認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業條件未發生變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也應在申請上註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實以後,申請人和批准人方可在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延期。未經申請人和批准人簽字,不得延期。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高處作業許可證應編號,編號由高處作業許可證批准人填寫。

第一聯及相關資料放置於工作現場;第二聯張貼在控制室或公開處以示溝通,讓現場所有有關人員瞭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位置和內容;第三聯送交相關方,以示溝通;第四聯保留在批准人處。

第十五條 當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作業內容發生改變、高處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事故狀態下等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現場監護人員應及時取消作業,終止高處作業許可證,並通知批准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完成後,高處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高處作業負責人、生產單位負責人簽字關閉後交生產單位存檔。高處作業許可證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許可證)。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基本要求:墜落防護應通過採取消除墜落危害、墜落預防和墜落控制等措施來實現。墜落防護措施的優先選擇順序如下:

1、儘量選擇在地面作業,避免高處作業;

2、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3、使用工作平台,如腳手架或帶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墜落保護裝備,如配備緩衝裝置的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繩。

如果以上防護措施無法實施,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第十八條 消除墜落危害措施

1、在高處作業項目的設計和計劃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設計方案,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方式,避免高處作業。

2、在設計階段應考慮減少或消除攀爬臨時梯子的風險,確定提供永久性樓梯和護欄。在安裝永久性護欄系統時,應儘可能在地面進行。

3、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凡涉及高處作業,尤其是屋頂作業、大型設備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應制定墜落保護計劃(墜落保護計劃指南見附件25)。

4、項目設計人員應能夠識別墜落危害,熟悉墜落預防技術、墜落保護設備的結構和操作規程。安全專業人員在項目規劃初期,推薦合適的墜落保護措施與設備。

第十九條 墜落預防措施

1、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時,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2、應避免臨邊作業,儘可能在地面預製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臨邊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3、作業前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製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4、高處作業儘可能的採用腳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機作為安全作業平台。高空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放線)應設置作業平台。

5、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禁止在平台、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蓋板和圍欄。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樑、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6、梯子在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結構必須牢固。梯子踏步間距不得大於400mm;人字梯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鍊。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於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於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採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防滑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第二十條 墜落控制措施

1、作業前評估作業過程和墜落危害,合理選擇使用墜落保護設備設施,包括安全帶、安全繩、緩衝器、抓繩器、吊繩、錨固點、安全網等。

2、個人墜落保護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吊繩、帶有自鎖鈎的安全繩、抓繩器、緩衝器、緩衝安全繩或其組合。使用前應對防墜落裝備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完好(檢查清單見附件26)。

3、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接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衝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接。

4、在屋頂、腳手架、貯罐、塔、容器、人孔等處作業、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動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設施時,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5、吊繩應由專業人員指導安裝和使用。水平吊繩可以充當機動固定點,能夠在水平移動的同時提供防墜落保護;垂直吊繩從頂部獨立的錨固點上延伸出來,使用期間應該保持垂直狀態。安全繩應通過抓繩器裝置固定到垂直吊繩上。

6、應根據作業性質和要求選用合適的安全帶。全身式安全帶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認完好(檢查清單見附件27);使用時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鋭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如淨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采用低於肩部水平的系掛方法。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帶。

7、安全網在使用時應按GB5725-1997進行安裝和墜落測試,滿足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網每週檢查一次磨損、損壞和老化情況,及時清除掉入安全網內的材料、構件和工用具。

第二十一條 其他安全要求

1、對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和教育,熟知安全防範措施和操作規程。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配備符合規定的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裝備。作業人員應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着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3、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標準規範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台是否堅固、牢靠。

4、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並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

6、禁止在同一墜落面上進行上下立體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分層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7、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繫應配備相應的通訊裝置、設施。

8、同一架梯子只允許一個人在上面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作業人員應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繩索、立杆或欄杆攀爬。

9、嚴禁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空作業,在30℃--40℃的高温環境下的高空作業應按GB/T4200-2008的要求輪換作業。

10、嚴禁在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囱等排放口鄰近區域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也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安全環保質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標籤: 高處 管理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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