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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保障法》總則釋義

《殘疾人保障法》總則釋義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殘疾人保障法》總則釋義,希望大家喜歡。

  《殘疾人保障法》總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本條是關於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關心殘疾人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以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社會生活為核心內容的現代文明社會的觀念已逐步形成,並不斷豐富和發展。社會主義的中國以實現全體人民的富裕幸福為建設的根本目的,更應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通過發展殘疾人事業,使他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實現,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的成果。本條開宗明義,從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兩個方面體現了我國在殘疾人保障方面的基本原則和立場。

(一)立法宗旨

1.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20世紀70年代,殘疾人的人權問題在全世界開始得到廣泛認同。聯合國大會分別在1971年通過了《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和1975年通過了《殘疾人權利宣言》,制定了平等對待和平等權利的標準。國際殘疾人年(1981年)最終導致通過《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議程》。1993年通過了《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在同一個十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承認,國際社會有責任建立保護殘疾人權利的法律框架。隨着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殘疾人的人權保障日益受到重視。2006年12月13日,第61屆聯大審議並通過了《殘疾人權利公約》,2007年我國簽署了該公約。公約規定,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必須促進和保護所有殘疾人的人權,必須保障殘疾人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權利和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在一切政策和方案中考慮保護和促進殘疾人的人權。

我國有8300多萬殘疾人,涉及2.6億家庭人口。殘疾人是我國社會大家庭的重要成員,是一個數量眾多、特性突出、特別需要幫助的社會羣體。切實保障殘疾人人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

本法關於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一是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二是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三是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四是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五是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六是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2.發展殘疾人事業

黨的17大報告中明確提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發展殘疾人事業”。殘疾人事業是文明、進步、崇高的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

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殘疾人事業不斷髮展,殘疾人狀況明顯改善,殘疾人生活水平和質量不斷提高,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在國際上贏得廣泛讚譽。同時,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措施還不夠完善,殘疾人事業基礎還比較薄弱,殘疾人總體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存在較大差距。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改善殘疾人狀況,已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推動殘疾人事業繼續發展的整體思路,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一是在戰略目標層面,要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着眼於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二是在制度建設層面,要完善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法律,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加強殘疾人服務體系建設,營造殘疾人平等參與的社會環境,縮小殘疾人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實現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三是在具體工作層面,要加強殘疾人醫療康復和殘疾預防工作、保障殘疾人享有基本醫療衞生服務,要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做好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發展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要發展殘疾人教育、促進殘疾人就業、繁榮殘疾人文化體育事業,要改善對殘疾人的服務、加快無障礙建設,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殘疾人事業是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政府要從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殘疾人事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採取有力措施,促進殘疾人事業加快發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總之,要營造殘疾人平等參與的社會環境,縮小殘疾人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實現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3.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

《殘疾人權利公約》將殘疾人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作為一般原則加以規定。

殘疾人只有參與社會生活,才能使殘疾人的各項權利得以實現,才能使殘疾人真正地融入社會。因此,必須保障殘疾人蔘與社會生活。殘疾人蔘與社會生活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平等參與。本法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殘疾人權利公約》中規定,本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二是充分參與,是指殘疾人有完整而全面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政府應當保證殘疾人蔘與各方面社會生活,任何非法限制都是對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本法在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六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以確保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其中康復和教育是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基礎。勞動就業和文化生活是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主要標誌。社會保障是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保證。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蔘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

4.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所謂物質文化成果,是指人類社會改造客觀世界的成果。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這必然要求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由人民共享。社會主義的基本任務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一方面,要認識到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另一方面,隨着社會物質文化的不斷積累,同時也要處理好分配問題。這就要求體現社會公平,要避免出現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況,要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創造出來的財富。殘疾人是一個數量眾多、特別需要幫助的社會羣體,只有使他們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才能真正體現社會公平,實現共同富裕。

(二)立法依據

憲法是根本法或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本法依據憲法制定。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衞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本條是關於殘疾人概念、殘疾人類別和殘疾標準的規定。

從各國立法實踐來看,殘疾人概念、殘疾人類別和殘疾標準都是十分重要和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明確了這三個問題,就明確了法律所調整的主體範圍。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在殘疾人保障法中對這三個問題加以規定。

(一)殘疾人概念

本法規定的殘疾人概念具有醫學和社會的雙重屬性。從醫學角度看,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的人;從社會角度看,殘疾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這裏的醫學屬性和社會屬性互相作用,缺一不可。

本法規定的殘疾人的概念,與《殘疾人權利公約》中規定的殘疾人概念非常接近。《殘疾人權利公約》中規定的殘疾人是指,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二)殘疾人類別

根據本法規定,殘疾人共分為八類:

(1)視力殘疾人,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並且不能矯正或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的人;

(2)聽力殘疾人,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的人;

(3)言語殘疾人,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的人;

(4)肢體殘疾人,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痺(癱瘓)、畸形等而致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的人;

(5)智力殘疾人,是指智力顯著低於一般人水平,並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的人。此類殘疾人由於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必要的支持;

(6)精神殘疾人,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並由於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的人;

(7)多重殘疾人,是指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的人;

(8)其他殘疾的人,是指沒有歸到上述類別的殘疾人,如心肺殘疾人、腦癱殘疾人。

根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的統計結果,各類殘疾人的人數及佔殘疾人總人數的比重分別是:視力殘疾1233萬人,佔14.86%;聽力殘疾2004萬人,佔24.16%;言語殘疾127萬人,佔1.53%;肢體殘疾2412萬人,佔29.07%;智力殘疾554萬人,佔6.68%;精神殘疾614萬人,佔7.40%;多重殘疾1352萬人,佔16.30%。

(三)殘疾標準

關於殘疾標準,各國因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不同,掌握的尺度不一。目前,我國評定殘疾人的基本依據是國務院批准的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中的殘疾標準。此外,國務院相關部門對因公致殘人員、殘疾軍人另有等級評定標準的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進行了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抽樣調查對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規定了殘疾標準,具體如下:

1.視力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視力殘疾共分為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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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級別 ┃ 最佳矯正視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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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級 ┃無光感—<0.02;或視野半徑<5度 ┃

┃ ┣━━━━╋━━━━━━━━━━━━━━━━━━┫

┃ 盲 ┃ ┃ ┃

┃ ┃ 二級 ┃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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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級 ┃ ≥0.05—≤0.1 ┃

┃ 低視力 ┃ ┃ ┃

┃ ┣━━━━╋━━━━━━━━━━━━━━━━━━┫

┃ ┃ 四級 ┃≥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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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若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疇;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視野半徑<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2.聽力殘疾標準

聽力殘疾共分為四級。

(1)聽力殘疾一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方面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dBHL,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極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2)聽力殘疾二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3)聽力殘疾三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4)聽力殘疾四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3.言語殘疾標準

言語殘疾包括:失語;運動性構音障礙;器官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發聲障礙(嗓音障礙);兒童言語發育遲滯;聽力障礙所致的語言障礙;口吃。

言語殘疾共分為四級。

(1)言語殘疾一級: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不能進行任何言語交流。

(2)言語殘疾二級: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3)言語殘疾三級: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4)言語殘疾四級: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或長篇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4.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共分為四級。

(1)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其包括:四肢癱;截癱;偏癱;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2)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其包括: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雙大腿缺失;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3)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其包括:雙小腿缺失;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4)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其包括:單小腿缺失;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釐米以上(含5釐米);脊柱強(僵)直;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單側拇指全缺失;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釐米的成年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5.智力殘疾標準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有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智力殘疾共分為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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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級標準 ┃

┃ ┣━━━━━━┳━━━━━━━┳━━━━━━┳━━━━━━━┫

┃級別 ┃發展商(DQ) ┃ 智商(IQ) ┃適應性行為 ┃ WHO—DAS ┃

┃ ┃ 0—6歲 ┃ 7歲以上 ┃ (AB)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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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25 ┃<20 ┃ 極重度 ┃ ≥111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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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26—39 ┃ 20—34 ┃ 重度 ┃ 106—1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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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40—54 ┃ 35—49 ┃ 中度 ┃ 96—1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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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55—75 ┃ 50—69 ┃ 輕度 ┃ 52—9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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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精神殘疾標準

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1)精神殘疾一級:WHO—DAS值在≥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2)精神殘疾二級: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簡單照顧者的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3)精神殘疾三級:WHO—DAS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精神殘疾四級:WHO—DAS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衞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7.多重殘疾標準

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為多重殘疾。多重殘疾應指出其殘疾的類別。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殘疾分級標準進行分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本條是關於殘疾人權利保護的規定。

(一)殘疾人享有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同等保護的權利。平等權是首要的和基本的人權。作為《世界人權*章》的三個組成部分的《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對平等權作了明確規定。《殘疾人權利公約》也規定:“締約國確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給予的平等保護和平等權益。”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會地位、政治面目、財產狀況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本法進一步明確了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享有平等權的特點是:

(1)平等權的主體是公民。殘疾人作為公民,理應與其他公民地位平等。

(2)殘疾人享有的平等權是充分的。其涵蓋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

(3)殘疾人有權要求國家平等的保護,國家有義務無差別地保護每一個殘疾人的平等地位。

(二)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公民權利是指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所享有的權利。我國憲法對公民權利作出了規定。如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人格尊嚴是指人作為人的主體地位不受侵犯,禁止非人待遇,不能貶低人的尊嚴,不得對任何人包括被剝奪自由的人施加侮辱性的對待和懲罰。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本法進一步明確了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三)反歧視原則

反歧視原則的基本內容是: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關於基於殘疾的歧視的規定,是本次殘疾人保障法修訂過程中的重點問題。原法中只規定了“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我們吸收了這一意見。作出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的內涵比禁止歧視殘疾人的內涵更加豐富。我國政府已簽署的《殘疾人權利公約》中明確規定,締約國應當禁止一切基於殘疾的歧視,保證殘疾人獲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的歧視。“基於殘疾的歧視”是指基於殘疾而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損害或取消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對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認可、享有或行使。基於殘疾的歧視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便利”是指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改和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基於殘疾的歧視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視,不限於教育、就業等歧視,還包括拒絕為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為情形;此外,現實生活中,歧視的對象除了殘疾人以外,還包括與殘疾人有聯繫的人或組織,如殘疾人的配偶、殘疾人的親屬、殘疾人的照料者、殘疾人的同事、殘疾人的工作單位、殘疾人供養和託養機構、殘疾人組織等,對上述對象的歧視都要禁止。

第四條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本條是關於國家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的規定。

對殘疾人的權益保障不僅要體現形式平等,還要體現實質平等。實質平等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殘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二是殘疾人作為特殊羣體,對其應給予傾斜性保障。對殘疾人予以特別保障,並不妨礙和影響其他社會成員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應視為是對其他人的歧視。恰恰相反,它體現了社會公正,促進了社會和諧,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

特別扶助是指對特殊羣體的扶持和幫助。本條規定的對殘疾人的特別扶助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特別扶助的主體是國家;二是特別扶助的內容包括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兩個方面;三是國家給予特別扶助是殘疾人權利得以實現的基本保障。

(一)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

殘疾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羣體,他們在參與社會生活時,除具有公民的共性外,還存在特殊性。通常的方式對他們往往難以適用,必須輔之以一些特殊的輔助方法。如在康復服務方面,為殘疾人提供輔助器具,如假肢、矯形器、輪椅、助行器和自助具、枴杖、盲杖、盲表、聾人鬧鐘和門鈴、盲人寫字板、打字機等;在教育方面,輔以特殊的教育方式,並且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在文化生活方面,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解説等;在無障礙環境方面,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國家應當以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為原則,採取輔助方法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

(二)國家採取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

本法明確規定的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在康復服務方面,本法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並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各級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2)在教育權益方面,本法規定,各級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3)在勞動就業方面,本法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税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地方各級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對於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對於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

(4)在文化生活方面,本法規定,各級政府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在公共圖書館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羣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參加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5)在社會保障方面,本法規定,各級政府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參加社會保險,國家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各級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級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地方各級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國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託養機構;縣級以上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各級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捐助和服務的渠道,鼓勵和支持發展殘疾人慈善事業,開展志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6)在無障礙環境方面,本法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國家鼓勵和扶持無障礙輔助設備、無障礙交通工具的研製和開發。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繫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本條是關於政府職責的規定。

殘疾人保障法施行十七年來,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殘疾人組織積極發揮作用、協調運作的工作機制。這是由殘疾人事業的多領域、跨部門、綜合性強等特點決定的。政府發揮主導作用,是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根本保證。

根據本條規定,政府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四個層面:

(一)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從20世紀50年代初期制定和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至今,我國已經制定和實施了十一個五年計劃(規劃)(從“十一五”開始,不再稱“計劃”,而改稱“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也可稱為國家規劃,它闡明國家戰略意圖,明確政府工作重點,引導市場主體行為,集中體現黨和政府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總方針、總政策,是未來五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宏偉藍圖,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動綱領,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是國家十分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可分為國家級、省級、縣級三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經費不足,是殘疾人事業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有了經費保障,殘疾人事業才能發展。殘疾人事業是一項公益事業,國家應當擔負主要責任。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二)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規劃和年度計劃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自1991以來,國務院先後批准實施了四個殘疾人事業發展五年計劃(規劃)綱要。各級地方政府也相應地連續制定了四個殘疾人事業發展五年計劃(規劃)綱要,並且對執行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檢查,從而確保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文化、體育等各項事業不斷髮展。《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中指出,“十一五”期間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總目標是:殘疾人基本生活總體初步達到小康水平。全面推進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工作,通過實施重點工程,使8300萬殘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復。扶助農村貧困殘疾人脱貧,並實施殘疾人危房改造工程,改善32萬户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居住條件。進一步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基本生活。基本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積極開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發展殘疾人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切實保障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利。有就業需求的殘疾人得到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殘疾人就業規模進一步擴大,就業水平進一步提高。殘疾人文化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體育活動得到普及。殘疾人事業的法制建設及無障礙環境建設進一步加強,殘疾人的權益保障狀況持續改善。殘疾人組織體系進一步完善,為殘疾人服務的能力進一步增強。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殘疾人工作機構

1993年9月,國務院《關於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3]27號)設立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國務院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法規、規劃、計劃的制定與實施工作;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聯合國有關殘疾人事務在中國的重要活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承擔,祕書處設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2006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更名為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組成單位有教育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衞生部、中宣部、外交部、國家發改委等38個部門和單位。目前,全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普遍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

(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各司其職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繫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將有關的殘疾人工作納入職責範圍,各司其職、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形成新時期發展殘疾人事業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本條是關於殘疾人政治參與和表達意見的規定。

政治參與是指公民試圖影響國家政治生活的一切活動。政治參與是現代社會民主制度賴以存在的基礎,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徵之一。可以説,沒有公民參與,就沒有民主政治。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本條依據憲法作出了規定。

《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保證殘疾人享有政治權利,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受這些權利,並確保殘疾人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直接或通過其自由選擇的代表,有效和充分地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確保殘疾人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和機會,各級政府採取措施,使殘疾人能夠不受歧視地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和充分地參與處理公共事務,並鼓勵殘疾人蔘與公共事務。殘疾人蔘與政治生活有以下意義:

(1)是實現殘疾人政治權利的基本途徑;

(2)可以防止權力濫用;

(3)可以使政策更加科學和民主;

(4)能夠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殘疾人蔘與政治生活的範圍包括: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殘疾人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主要途徑和方式主要有:

(1)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參與政治生活:一方面殘疾人可以選舉能夠代表其利益的各級人大代表,另一方面殘疾人也可以被選舉為人大代表,直接參與國家政治生活;

(2)通過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度來參政議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

(3)通過殘疾人組織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4)直接參加政府工作來參與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管理;

(5)其他途徑,如通過信訪、媒體等。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只要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就要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主動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是實現立法和決策過程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的重要途徑。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殘疾人權利公約》也規定,殘疾人應有機會積極參與政策和方案的決策過程,包括與殘疾人直接有關的政策和方案的決策過程。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建議的權利。本條第三款根據憲法的規定作出了具體規定。其內容包括:

(1)提出意見和建議的主體是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

(2)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對象是各級國家機關;

(3)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內容與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有關。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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