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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書有什麼法律特徵

仲裁協議書有什麼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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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書有什麼法律特徵

仲裁協議做為整個仲裁活動的前提和基本依據,有着如下法律特徵

(一)仲裁協議只能由具有利害關係的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訂立。否則,就不可能在有關合同發生爭議時約束各方當事人。如果有關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時提出證據,證明他不是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或訂立時沒有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那麼仲裁協議無效,對雙方均無法律約束力。

(二)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排除法院管轄的法律依據。仲裁協議一經簽訂,就成為仲裁委員會受理合同爭議的憑據,同時在申請法院執行時,也以它作為撤銷裁決或強制執行的依據。

(三)仲裁協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條款的形式寫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他條款的無效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單獨的仲裁協議,則可視為一個獨立的合同。仲裁協議與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後者是實體性合同,是兩個不同的合同。

附實例:

  仲裁協議書

甲方:內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男,45歲,系該公司總經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男,38歲,系該公司經理。

雙方於1xx4年3月1日簽訂並經××市公證處公證了鬆散型聯營汽車運輸煤炭業務的《聯營協議書》,聯營的.1年期限已經屆滿,雙方未獲得利潤;又實際聯營半年多,仍未見利潤。有鑑於此,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確認聯營業務終止,解除聯營協議,分割聯營投資購置的固定資產,分擔債務,分享債權,徹底清算雙方的聯營業務。雙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仲裁法》和國家的示範仲裁規則以及該會自己的仲裁規則,對上述糾紛所作的一次性終局裁決結果。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1x××年10月28日簽訂於××市××區

標籤: 協議書 仲裁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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