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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文彙編六篇

【精華】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文彙編六篇

在這個高速發展的時代,申請書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我們可以將自己的願望和請求寫進申請書裏。但是你知道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仲裁申請書6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華】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文彙編六篇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請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xxxx0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 xxxx年1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xxxx年3月8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 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併為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 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 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 同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並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2

郵編:100001

勞動仲裁請求事項:

1、 請求裁決先予執行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XX年1月1日到XX年6月30日共計六個月的提成款13213.38元;

2、 請求裁決先予執行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產假期間的工資補償18208 .12元

3、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經濟賠償金13667.52元

4、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生育補償金XXXX元

5、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承擔申訴人申請仲裁的一切費用包括誤工費、交通費;

6、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X年11月到被申訴人公司入職,XX年11月懷孕,XX年7月初開始休產假,XX年8月24日生產,XX年11月份申訴人告知被申訴人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並通知被申訴人自己將回公司上班,被申訴人以合同到期、崗位已經有人頂替、公司業務萎縮等原因為由,拒絕申訴人繼續在被申訴人公司就職,申訴人多次與被申訴人多次溝通未果(其中一次有電話錄音為證)。

合同有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最高法院1995年對勞動法的司法解釋,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所以申訴人的合同雖然到XX年6月30日終止,由於被申訴人的原因不願意續簽合同,但是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有效期持續到哺乳期為止。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和《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十四條規定,哺乳期應為十二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週歲。所以申訴人合同有效期應該延續到20xx年8月24日為止。

提成計算方法(XX-1-1——XX-6-30之間的提成)

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材料很容易計算出申訴人在XX-1-1到XX-6-30之間的提成為13213.38元。

工資的計算方法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3條第2項明確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提成屬於計件工資的一種,在合同附件工資計算方法上也有説明。

因此申訴人的工資有兩部分組成:底薪和提成,底薪每個月月底發放,為1500元(電話錄音為證),提成年終發放,所以工資應為=1500 + 每年提成/12

根據計算

申訴人的基本工資為

底薪(元) 總提成(元) 時間(月) 每月提成(元) 每月總工資(元)

XX年 1500 32844 12 2737.00 4237.00

XX年 1500 40156 12 3346.33 4846.33

XX年 1500 14690 12 1224.17 2724.17

XX年(只有6個月) 1500 13213.38 6 2202.23 3702.23

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724.17×6+3702.23×6)÷12=3213元

產假工資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方看護假10天”。所以產假除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外,還應該遵守地方法律法規,申訴人屬於晚育(女27,男31),難產(剖腹產,有病例證明),獨生子女,所以實際產假應該為90+30+15+35=170天,被申訴人應該給予申訴人產假期間5個月20天的工資。

工資計算基準為產假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213×170/30=18208 .12元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由於被申訴人的'原因,在哺乳期內不同意申訴人繼續上班,屬於在合同有效期內單方面解除合同,按照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為,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由於申訴人XX年11月在被申訴人公司工作,目前已經3年11個月,所以應該給予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最近12月的加權平均工資為

(1×2724.17+6×3702.23+5×3213)/ 12 = 3416 元

被申訴人應該支付給申訴人的經濟補償金為

4×3416=13667.52元

生育補償金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金。被申訴人沒有給申訴人繳納生育保險金,導致申訴人在生育期間的檢查費和醫療費全部自理,給申訴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要求被申訴補償申訴人在生育期間所支付的檢查費和醫療費XXXX元(以醫院收費單據為準)

由於被申訴人未能依照有關規定落實申訴人在生育期間勞動法賦予申訴人的各項權利,給申訴人帶來極大的傷害。為維護申訴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簽名):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3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男,漢族,1984年1月07日生,身份證號:家住重慶市萬州區沙龍路,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重慶東風渝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住址:

郵編:

負責人:劉玲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500元;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4330元(1月20日至3月12日 2500/30*52=4333)及獎金20xx元(20xx年12月獎金1000元及2

012年1月獎金1000元);

3.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份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中公司承擔部分1852.8元(308.8*6=1852.8);

4.共計金額10685.8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23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20xx年3月22日起至20xx年3月21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駐外銷售人員;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底薪25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1800元,但在合同中寫的試用

期工資卻是每月工資900元。申請人在20xx年6月份轉正後公司一直拖延到9月份才開始給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且直到20xx年3月12日為止也未給申請人發放社保卡。20xx年2月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轉崗申請,被申請人以沒有合適崗位要求申請人待崗,被申請人也未通知申請人上班,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2日突然電話通知申請人被公司除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給申請人辦理相關離職手續,被申請人既不為申請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也不為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相關轉接手續。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重慶市沙坪壩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1.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勞動合同複印件一份

3.除名通知單一份

4.公司營業執照一份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請人:銀某某,男,出生於1980年×月×日,住北京市××××××××××

被申請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性別:×職務:×××電話:××××××××

請求事項: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40234.80元;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資25%的補償金10058.70元;

3、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12084元;

4、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70元及所欠差額工資25%的補償金17.50元。

事實和理由:20xx年2月2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20xx年2月26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至20xx年2月22日終止,其中20xx年2月23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20xx年3月6日至今申請人擔任現場調度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每天工作12小時。

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時,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在申請人的強烈要求下,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6日調換申請人工作崗位,轉為現場調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但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一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總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且不支付加班工資,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0xx年月日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基於以上事實,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並給申請人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申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5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寧市沿河大道35號

被申請人:武漢新星通信有限公司住址: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關山二路負責人:

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解除;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4291元;

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9600元;

4、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6480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160元;(20xx年4月份加班費)

6、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6066.67元;

7、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2211元;

8、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xx年12月25日至20xx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

9、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20xx年12月25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36400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28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9100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後,由於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5日提前轉為正式工並提升為用服部經理。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20x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於20xx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6

申請人:xx,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請人:xxx公司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電話:xxx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20000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20xx年1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3月8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併為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並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

  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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