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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行政申訴狀範例

常見的行政申訴狀範例

申訴狀分為刑事申訴狀、民事申訴狀、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行政申訴狀、行政附帶民事申訴狀,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常見的行政申訴狀範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常見的行政申訴狀範例

  常見的行政申訴狀範例1

申訴人:xxx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xx,組長。

申訴人:xxx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xx,組長。

申訴人:xxx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xx,組長。

被申訴人:xxx自治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縣長。

第三人:xxx自治縣大布鎮白坑村民委員會理衝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歐xx,組長。

第三人:xxx自治縣大布鎮白坑村民委員會折橋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xxx,組長。

申訴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對廣東省xxx自治縣人民法院(xx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訴訟案提起再審,依法撤銷該案原判決,並改判撤銷被告xxx自治縣人民政府xxx3年5月21日乳府(xx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xxx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廟背村民小組,xxx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xxx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橋背村民小組及其全體村民長期以來對廣東省xxx自治縣人民法院(xx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強烈不服。認為該判決完全違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當時特殊複雜的社會背景和官場腐敗的壓力下,法院沒有依法貫徹獨立審判的原則,屈從於壓力,在事實認定,證據審查,法律適用上存在嚴重錯誤,作出了錯誤的判決。該錯誤判決,直接導致了時至今日長達十年的我方村民與相對方村民的對立,衝突和械鬥,至今無法也不可能平息。為糾正錯誤,正本清源,迴歸歷史本來面目,上述各申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懇請法院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再審本案並依法改判。

申訴人的具體申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對該案的基本事實審査和認定錯誤。

該案的關鍵焦點是——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範圍與第三人理衝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理衝公山"的四至範圍,是否存在"交叉重疊",是否屬於"爭議範圍",對此,原判作出了肯定的確認(見判決書第7頁第二段和判決書第8頁倒數第10-8行)。但是,本案的基本事實是-上述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範圍與第三人理衝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理衝公山"的四至範圍,並不存在如判決書所述的"交叉重疊",也不屬於"爭議範圍",這在當地屬於公知的事實。被申訴人xxx自治縣人民政府xxx3年5月21日乳府(xx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書認定上述兩證兩山存在"爭議範圍",依據不足,而且明顯是違法行政的產物。其理由是:(1),上述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範圍與第三人理衝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的四至範圍,該證書上均有明確的地名記載,這些地名是歷史形成的,無以篡改的,而且上述證書中均記載有當時發證時負責登記人和校對人,這些人當時都還健在,相關歷史檔案中和國土局都有對上述地名的記載,按道理,核實上述兩證的四至範圍的地名並進而判斷上述兩山是否"交叉重疊"並不難。但是xx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不依法定程序嚴格審查,而是僅讓雙方几個不具任何授權的村民在村民看不懂的地形圖上簽字確認"雙方爭議範圍"。上述認定“爭議範圍”的方式、程序非常草率,且不合法。(其中申訴人方的三人中兩人年近八十,根本看不懂地圖)而且事後在庭審時他們對此作了否定。(2)上述申訴人中三村民在xxx2年7月4日在“爭議範圍確認圖”上的簽名確認不具有合法性,因為該三人並不具有任何代表申訴人的主體資格,他們既不是申訴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申訴人的授權代理人,他們的簽字確認並不具備任何合法性,更不能被認定為申訴人對“爭議範圍”的確認。(3)上述申訴人中黃洪泰等三村民從未在任何程序中確認簽名的真實性,而且在庭審中黃洪泰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否認。(4)第三人對“爭議範圍”的確認,竟然沒有任何申訴人的任何人在場,就被草率認定。

二、原判決對證據的審查認定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本案庭審中,對於認定本案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也是唯一證據——雙方對山林“爭議範圍”的確認,僅憑雙方几個村民在地圖上的簽名(見被告證據2)即予認可。但是上述證據在法庭並未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相關簽名人員並未出庭證實簽名的真實性、合法性。而且上述證據在法庭中申訴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了異議。因此,上述證據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判決對上述證據予以採信,並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是違背法律規定的。

三、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訴人xxx自治縣人民政府在乳府【xx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書》中和xxx自治縣人民法院在(xx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均引用了國務院林業部第10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作為裁決本案的法律依據,是適用法律錯誤的。因為本案並非該條規定適用的情形,而應適用上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裁決。因為本案爭議雙方的權屬證明是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

四、本申訴案中,申訴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

(1)在xxx4年5月申訴人獲得了B4400452563號《林權證》,證明了申訴人xx村在“牛巖”擁有林權(該範圍現被判決劃歸第三人);

(2)xxx2年4月5日,申訴人xx村從縣檔案館查得乳林證字第002621號,證實申訴人擁有該證範圍內的山林(現被判決劃歸第三人)。

(3)申訴人於xxx4年6月在縣國土局查得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村疆域圖(彩色),該圖清楚顯示被法院判決劃歸第三人的山林地範圍在申訴人的行政村疆域內。證明法院的.判決與國土部門確定的行政村疆域範圍完全衝突,導致更改了國家制定的行政村疆域範圍。

綜上所述,xxx自治縣人民法院(xx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在認定事實,審查認定證據和適用法律上都違背了法律規定,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基層平民百姓的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糾紛和隱患,維護真正的長治久安,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糾錯,改判上述案件,申訴人全體村民將世世代代感激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

此致

  廣東省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常見的行政申訴狀範例2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幹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於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複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於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複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於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於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後,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於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並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並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於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裏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户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户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並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佈實施以後,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覆》(批覆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後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於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佈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複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複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標籤: 行政 申訴狀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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