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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權上訴書

撫權上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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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權上訴書1

上 訴 人(原審原告):劉××,女,漢族,19××年××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縣××鎮××村××組448號,身份證號碼36××××19××××28××27。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族,19××年××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縣××鎮××村138號,身份證號碼13××××19××××033013。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撫養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已與被上訴人簽訂協議將孩子撫養權歸了被上訴人,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的內容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合法有效”是錯誤的,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問題

(一)該協議形成的背景:xxxx年1月5日之前,被上訴人一直沒有給付分文撫養費,也沒有來看望上訴人及孩子。由於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上訴人因懷孕、自己到醫院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花去了大筆費用,為了確保孩子以後能夠健康地成長,故此欲向被上訴人主張撫養費。因以前到過被上訴人老家,上訴人遂於孩子滿月後,抱着孩子到被上訴人老家,但被上訴人一直避而不見,被上訴人的親屬接待了上訴人,安排上訴人住在賓館。在被上訴人家屬多方刁難且上訴人當時身上所剩錢款不多的情況下,出於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暫時將孩子交給了被上訴人的家屬,簽下了所謂的《協議》並拿着所謂的補償費5萬元離去。

(二)該協議是上訴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達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籤訂的,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協議不僅不能真實反映上訴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首先,協議沒有經雙方協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訴人家屬出具的並要求上訴人簽名,被上訴人事後再補充簽名形成的。當時,上訴人因此事搞得心煩意亂,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盤纏又所剩無幾,因此無奈答應將孩子暫時放在被上訴人家,先拿點費用,因為孩子小,被上訴人家人肯定無法帶好,到時一定會將孩子還給上訴人,這樣撫養費拿到了,孩子也回來了,誰知道事與願違。試想,有哪一個做母親的忍心將剛滿月的孩子交給別人?其次,協議內容中孩子的名字為張××,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證上的名字為劉××,僅從協議來看並不足以認定兩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來説,經協商後形成的協議理應會對此情況作出説明,但該協議並未予以説明,可以側面反映此協議是由被上訴人家屬乘人之危,單方出具,未與上訴人協商一致。最後,協議中沒有對孩子撫養的事宜做出具體適宜的安排。協議中“乙方不得再主張張慧的撫養權”的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社會公德,沒有法律效力。撫養孩子是生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生父母也應當關愛子女,當撫養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或者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情形下,有義務採取手段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包括不限於變更撫養權。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辯稱5萬元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而補償給上訴人的。而上訴人收下5萬元補償款是上訴人在當時無奈下的權宜之計。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司法公正,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精神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不屬於婚姻關係,不屬於離婚糾紛,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自願]離婚之規定作出判決明顯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僅根據表面上看來合法的協議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極度草率的,加重了當事人的訟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充分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因素,才能彰顯司法公正,才能切實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本案由上訴人撫養孩子,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上訴人現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完全有能力撫養孩子,加上上訴人母親已退休,願意幫助上訴人照顧孩子。

(二)被上訴人道德責任感缺失。被上訴人在開庭承認其在認識上訴人之前已婚並已有孩子卻隱瞞上訴人並與上訴人發生關係。此案中被上訴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發生婚外性行為,在上訴人懷孕、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期間,也沒有去看望照顧上訴人母女,據此可以説明被上訴人品行不良、極度缺乏責任感。

(三)上訴人沒有孩子,而被上訴人婚內已有兩個孩子,再將雙方的孩子判歸被上訴人撫養,那麼被上訴人一共三個孩子,這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負擔沉重,無法保證雙方孩子的生活質量,也難免孩子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上訴人有理由認為被上訴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且孩子屬於女孩,從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適合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四)孩子還未滿2週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由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違反相關法律精神,請求二審體諒一個母親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實並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xxx年 ××月××日

撫權上訴書2

上訴人(原審被告):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變更撫養權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青島市四方區人民法院(xxxx)四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青島市四方區人民法院(xxxx)四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法進行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應當在二審程序中給予糾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議離婚時,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做出了明確約定:婚生女兒***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撫養。上述《離婚協議》以及對於孩子撫養權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上訴人以及被上訴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遵照履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於變更撫養權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卻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可知,首先上訴人的現有狀況並無不利於孩子的撫養條件,其次被上訴人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訴人對於孩子怠於履行應盡的撫養義務。換言之,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至今,上訴人一直嚴格遵照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孩子撫養問題的約定履行撫養義務,被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上訴人的生活環境存在重大變更導致不利於孩子的身心成長。因此被上訴人訴求變更撫養權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法院對此依法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原審判決將父母二人對孩子共同撫養隨意變更為孩子由其母親單獨撫養,惡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利,反而不利於孩子的身心成長。

孩子的健康成長需要父母雙方的共同努力,父親和母親在孩子的生命中起着縱橫交錯而非單一的影響。上訴人對於與孩子的母親離婚這一事實非常遺憾,但是希望父母的錯誤對於孩子的影響能夠儘量減到最低。事實上,上訴人認為,父母離婚後,由二人對孩子共同進行撫養就是對孩子傷害的最好彌補,這樣不僅能讓孩子同時感受到來自父母雙方面的疼愛,更是對孩子的身心成長大有裨益

也許孩子的母親,也就是被上訴人並沒有考慮孩子的感受,沒有考慮如何給孩子一個幸福的童年,這讓上訴人覺得很難過。但是更另上訴人震驚的是,一審法院偏聽偏信,惡意袒護被上訴人,隨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將原本父母共同撫養的和諧格局強行打破,直接導致一個年僅5歲的孩子將要面臨失去父親疼愛的局面,上訴人認為這對於孩子今後的人生道路將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反而更加不利於孩子的身心成長。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隨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利,對孩子的成長造成惡劣影響。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和孩子的共同權益。

此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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